哈姆雷特遊戲跳蚤市場服務說明


哈姆雷特跳蚤市場是一項提供予網友們的免費服務,讓網友們將想販賣的遊戲軟體或是週邊刊登在此看板上;另外玩家們也可以透過此板找到廉價的遊戲商品,節省玩家的荷包。

我願遵守各項規定 ( 進入 ) 我不同意 ( 離開 )

瀏覽看板基本權利與義務

每一位來到哈姆雷特蚤市場的網友們都能自由自在地瀏覽您感興趣的看板,但是 在您進行交易之前,請玩家注意以下重要聲明:

1.

本服務僅提供看板資訊之登錄管道,所有登錄之看板資訊均由登錄者 提供並對網友負責任,本站僅就登錄文字作初步之審核,對於看板內 容之資訊不負責查證,網友對於各則看板資訊應自行查證判斷之。

2.

任何因本站服務所登錄之看板資訊而進行或成立之交易,完全由雙方自行接洽,本站不代行連絡,也不參與仲介或抽取佣金,任何因此所產之交易糾紛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磋商解決;一切交易過程,品質如有爭議,均與本站無關,各位網友購買前請注意。

登錄看板基本權利與義務

當您想登錄看板時,請先仔細閱讀以下法律條款:

1.

嚴禁任何利用本服務從事不法交易行為,其涉有不法交易者,除應由交易當事人自負法律責任外,本站將主動配合相關主管機關調查處理。

2.

您將對您所登錄的看板內容負全責,同時您並同意您的看板內容不得有虛假不實或引人犯罪的資訊,或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法律法令規定。

3.

本站拒絕登錄違反中華民國相關法律規定之看板。

哈姆雷特跳蚤市場相關法律聲明

本站拒絕登錄違反中華民國相關法律規定之看板,在您登錄看板前請您務必詳細閱讀並遵守下列之相關法律規定。

出版法
第三十二條 出版品不得為左列各款之記載:
1. 觸犯或煽動他人觸犯內亂罪、外患罪者。
2. 觸犯或煽動他人觸犯妨害公務罪、妨害投票罪或妨害秩序罪者。
3. 觸犯或煽動他人觸犯褻瀆祀典罪或妨害風化罪者。

公平交易法
第二十一條 (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商品廣告之禁止)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 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 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 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 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廣告代理 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況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應與廣告主負連帶損 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 仍予傳播或刊載,亦應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二十七條 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姦淫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 碟、電子 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五百萬元以下 罰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應併科新  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引誘、媒介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姦 淫或猥褻行為之 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 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姦淫或猥褻 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 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犯第二項至第四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七年 以上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 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至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十八 條散布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 他物 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五百 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十九 條利用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或其他媒體刊登或播送廣告,引誘、媒介、 暗示 或以他法使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一百萬元 以下罰金。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十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性侵害事件被害 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 人身分之資訊。但經被害人同意或因偵查犯罪之必要 者,不在此限。違反前項規定者,新聞主管機關對其負責人及行為人,得各處以新 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 前項物品。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 訊。

刑法妨害風化章第十六章妨害風化罪
第二百三十五條 (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 持有罪)散布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 或公然陳列,或 以他法供人觀覽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 以下罰金。意圖散布、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著作權法
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 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